出国项目

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访任务审批的通知

 

校内各单位:

 

  根据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《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(境)管理的若干规定》(中办发[2008]9号),教育部、公安部、外交部《关于在校学生短期出国持用因私护照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教外综[2002]4号)及我校《关于开展制止党政干部公款出国(境)旅游专项工作的通知》(川大委[2008]34号)及要求,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因公出访任务审批工作,现将有关规定重申如下:

 

一、教职工公务出访不得循因私渠道:

1.    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、赴港澳,必须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办理审批手续,并到四川省外事办公室(四川省港澳事务办公室)办理因公护照和签证(港澳通行证和签注)。

2.    我校教职工因公赴台湾,必须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,报四川省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审批并办理赴台通行证。不得持护照赴台湾。

 

二、我校在校学生因公出国(境),必须先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办理审批手续,校内审批同意后,由学生本人到户口所在公安机关办理因私护照(港澳通行证和签注、赴台湾通行证和签注),再向外国驻华使、领馆申请办理签证。

 

三、我校在职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出国(境)执行公务或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(境)十天及以上者,在办理校内审批手续时,需提交详细行程。

 

四、201311日始,国际合作与交流处(港澳台事务办公室)不再办理因私途径赴国(境)外执行公务人员的校内补报手续。